| 来榕务工的潘某和王某没有想到,因为未获批准辞职就走人,他们被公司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今年9月,潘某与福州某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电子商务工作。9月中旬,因母亲急病来榕,潘某向公司请了两天假陪母亲去就诊。两天之后的周末,潘某继续在家陪伴母亲,共有4天未去上班。10月11日领取工资时,潘某只领到了300多元,不到原定月薪800元的一半。
12日上午,潘某将辞职信递交给公司后,公司经理无意中发现今年3月来公司上班的王某桌子上也有一封辞职信。
王某在公司承担电脑排版工作,负责制作公司新推出的一个防伪证件。公司认为,两人的离职将导致制作过程中断,并有机密流失的风险,故没有批准辞职报告,并告知如果擅自提前离职,王某需要支付违约金3000元和泄密金10000元,潘某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后,公司一方面招聘两名新员工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向王某和潘某索赔。几次交涉无果后,公司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王某赔付违约金3000元,经济损失1000元;要求潘某赔付对他的招聘费1000元,经济损失2000元。
日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但表示是否立案还将进一步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