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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补充养老金“充公”
日期:2008年6月25日9时 作者: 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胡海容)何先生辞职后,公司拒绝将他个人账户中的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转入其社保中心补充养老保险账户。为此,何先生提起诉讼。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司有权根据依法订立的内部规定处置这笔养老金,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请。

  何先生于1994年7月至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工作。2004年6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何先生工作期间,烟草公司为他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至2007年9月何先生个人账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度为10万余元。去年9月5日,何先生因为至美国留学,向公司提出辞职。同年9月17日,烟草公司为他办理了退工手续。因为公司拒绝将何先生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储存额转入其社保中心补充养老保险账户,何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烟草公司辩称,依据《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规定,企业有自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权利,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是非强制性的。公司制定的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企业的,取消其享受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上述办法合法有效,现何先生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据规定,将公司为何先生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归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于法有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等情况下,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作出具体规定。现烟草公司依据规定将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存储额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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