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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文书范本(1)
日期:2006年12月26日13时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企业(含公司、工厂,下同)工会和企业双方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工会(下称工会)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签订本合同必须经由工会和企业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四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本合同,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会依法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七条  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九条  企业招聘职工须在本合同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十条  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企业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或者哺乳期满时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四条  企业遵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企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企业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企业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应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集体协商谈判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   %

(二)系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下称“加班加点” )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额的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公司须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所需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计件)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和休假。

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 )制度。具体标准,可由企业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背下列要求:

(一)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28天。

(二)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年休假。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卫生责任制。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条  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

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害有毒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三十三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三十六条  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合同责任的保证

第三十七条  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正、副职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可邀请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明确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奖惩制度。

(四)生产和工作规程、劳动条件和标准。

(五)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一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而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职工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罪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或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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