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Nowadays,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d the rapid economic expansion of China, more and more foreigners are flocking into China to seek after job opportunities in China. To them, China has been an ideal place to realize their dream. We have to admit that they mak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China through their hard work and efforts. While, in the same time, we have to face a series of legal problems arising out of illegal employment by Chinese enterprises. The illegal employment has been an urgent problem to China as it does great harm to not only the legal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these foreign workers, but also to the shaping of a good job market environment. With the view to fighting this problem,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relevant authorities shall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in both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不断走出国门,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出国热潮。曾几何时,出国打工成为很多人的梦想。然而,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大幅度增长,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打工,寻找他们的梦想。近几年来,在上海,北京等国际大都市,越来越多的洋面孔出现在中国的企业中。不可否认,这些洋打工者通过他们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在洋打工的同时,也日益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笔者上月刚刚代理了一名法国人和上海一家餐厅的劳务纠纷。该法国人06年9月进入上海,其所持有的签证为中国驻巴黎大使馆发放的L签证,即旅游签证。所谓旅游签证,即中国政府的外交代表机构发放给外国人的以用于旅游和探亲的签证。同月,上海某家餐饮公司和其签订了劳务合同,根据该合同,法国人应为餐饮公司从事主厨工作。由于其持有L签证,即旅游签证,餐厅既然雇佣其为餐厅工作,餐厅必须为其办理就业许可证,然后再为其申请就业证,之后,在上海的某家指定医院为其办理体检取得外国人健康证明,然后,再去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外国人居住证。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以上正规的手续之后,中方企业才可以正式雇佣外国人。
然而,在笔者的这个案例中,上海的这家餐厅并没有为该法国人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结果导致后来上海公安局对法国人进行行政罚款。另外,07年1月,该餐厅突然以经营困难为由,通知法国人其将于07年2月与其解除雇佣合同。之后该法国人一直为餐厅工作到2月17日。但是餐厅一直拒绝支付2月1日到17日的工资。不得已,法国人找到笔者,希望提供法律帮助。
笔者接待法国人时,仔细研究了雇佣合同,听取了法国人的陈述,笔者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用工案件。根据笔者的经验,该案件不适用普通的劳动争议程序。根据普通的劳动争议程序,首先应当经过劳动仲裁这个前置程序,然后才可以起诉到法院。但是,由于本案的主体较为特殊,而且单位未办理合理的用工手续,故本案根据上海市高院2002年的一个司法文件,即外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但是未领取合法的就业证的,如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则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争议处理,直接起诉到法院。因此,本案不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而是直接起诉到法院。这样,既减少了程序上的麻烦,又能尽快地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笔者在法院立案时,还出现了一段小插曲。立案法官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应按照一般的争议案件,先经劳动仲裁程序,然后再能起诉到法院。好在笔者准备充分,向法官先生出具了笔者打印好的相关的高院司法文件。法官在仔细察看了该文件之后,表示认同我的说法,遂予以立案。通过这个小插曲,笔者深有感悟,那就是:做什么事,一定要认真,要细致,准备工作越完善越好。
该案于5月28日开庭,被告首先在庭上提出不同意我们的诉请,理由是:原告违反了被告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因此被告作为对其的惩罚,可以扣除其工资。随后,被告出示了所谓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该规章制度被告从未出示过,故根据法律规定,该规章制度对原告是无效的。因此,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而对原告进行所谓的处罚是毫无法定根据的。被告抗辩说,规章制度已经给原告出示了,但是原告看不懂中文,所以该规章还是对原告适用的。法官当庭提示被告,被告的规章制度,应向员工明示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既然员工看不懂中文,那么企业就有义务将规章翻译成外籍员工看得懂的版本,然后再向员工明示,这样才可以对外籍员工生效,至于员工看不懂中文规章,不应成为抗辩理由。因此,单位无权对其以规章进行处罚。
另,单位已经与员工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应为其按时支付每月的工资报酬。被告只结算了原告的1月工资,但是2月1日到17日的半个月的工资,被告仍未支付。被告理应履行其支付工资的义务。故此,被告必须承担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之下,并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被告意识到了自己非法用工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当场支付其托欠原告的工资。
最后,本案在第一次开庭时即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法国原告也很满意,对于中国法庭的审判效率,法官的敬业精神和高超的专业素质表示钦佩。当然,对上海律师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和外语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务也深感满意。
通过本案,笔者深感外籍人在上海非法用工的情况很为突出,这不但损害了外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上海本地的就业市场,同时,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也带了了不便。因此,笔者呼吁,尽快完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立法,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外籍劳工的经验,加大立法及执法力度,彻底规范外国劳工市场,以保护我国本国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和外籍劳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和外籍入境者,要做好相关的法制宣传工作,让他们知道非法用工的违法性和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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