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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户名单保护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07年5月17日16时 作者: 来源:劳动法律网

   员工离职,是商业秘密丢失的最主要途径。对于贸易公司,客户信息就更容易随着员工的跳槽而泄漏。所以客户名单的保护对这样的企业来说是在是太重要了。那么客户名单能否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怎么来保护呢?

  一客户名单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经营信息包括: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这说明客户名单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的。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秘密性、保密性的特征。因此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也就是说客户名单必须符合秘密性和保密性两个方面的要求,才能作为商业秘密来加以保护。

  二对客户名单秘密性的界定

  客户名单非是单纯的客户名称的列举,除了客户名称之外,它还包括客户的联系方法、客户的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甚至客户业务主管的个性等全面的信息资料。市场的确需要产品,客户的名字也是可以查到的,但是到底哪些客户需要,需求量多少,能够接受的价格条件以及联系部门等并不是随便可以取得的。

  这些都是在经营活动中付出时间、资金和劳动逐步积累起来的经营信息。是否付出了时间、资金和劳动,是判断其是否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首要很量标准。没有付出或很少付出而形成的客户名单,将会被认为与公共信息区别不大而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能证明该客户是自己付出劳动开发出来的相关证据一定要保留下来。

  三对客户名单保密性的界定

  保密性,主要是表现在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所谓保密措施,就是“足以使竞争对手或其他人不能通过正常、合法的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或足以使保密义务人清楚自己的保密义务”如果权利人对该经营信息根本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则其本身就不构成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仅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也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

  那么怎样认定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呢?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了签订保密合同、制定保密制度、召开保密会议的方法,达成竟业禁止或者脱密期协议。这些保密措施应当认为是适当的和合理的。

  在这里提醒一点,竟业禁止和脱密期协议不能同时适用,竟业禁止最长三年,需要给对方补偿金。脱密期,最长六个月,就是说员工离职前六个月提前通知单位,单位把他换到其他岗位。这两种制度要根据自己公司和员工的情况来选择其一。

  通过上述分析,客户名单能否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关键在于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和保密性能否得到证明。希望贵公司有把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意识和行动,保护好自己的客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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