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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五:宽泛竞业限制约定
日期:2007年7月21日0时 作者: 来源:劳动法律网

  〔革新背景〕:

  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集体“跳槽”到竞争对手,一些生物技术、制药等研发单位,因关键科技人员跳槽导致原单位利益受到重大损害,2005年微软前副总裁李开复跳槽到GOOGLE公司一事,更使竞业限制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竞业限制应当适用哪些人,限制年限有多久?补偿金付多少?限制范围和地域如何确定?这一连串的问题在人大分组讨论会上争议颇多。因此,竞业限制问题法律必须正面给予积极回应。

  〔革新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划定了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同时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意义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进行了倾斜。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较之以前规定的“三年”期限缩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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