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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加班中的用餐时间算工作时间
日期:2007年3月16日14时 作者: 来源:

  案情简介:

  就餐时间到底算不算是工作时间?一个普通的员工李某就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把这个疑问带上了法庭。11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职工在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李某是外地来苏州的务工人员,2004年10月,李某进入东泰精密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2月后,由于工作需要,除了一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外,李某常常每天要在公司工作11个小时,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个小时的加班费。此后,公司以李某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了与李某提前解约的决定。

  李某心中颇为不平。觉得几个月来他每天长时间工作,就连吃饭时也在担心工作,这个就餐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补发加班工资给他,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补发加班工资553.92元。

  案件分析:

  法庭上李某和公司就员工就餐时间是否该算作工作时间,展开了唇枪舌战。李某认为他的就餐是在工作中途进行的,虽然他在就餐,但是这期间机器一直在运转,就餐后他的工作量无疑就会加大,因此就餐时间自然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而公司却认为李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此期间的用餐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时间,尚无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李某主张在这一时间段内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难以支持;然而职工在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按照劳动法规规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该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从2005年2月至5月每周工作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中,用餐时间的加班工资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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